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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条短信发出后……

作者:小编 日期:2024-05-07 17:02:09 点击数:

  15条短信发出后……“收到咧收到咧,我本来都打算放弃了,没有想到谢法官最终还是帮我追回了冰箱款,实在是太感谢了……”

  近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民一庭庭长谢鹏成功调解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李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台冰箱,但在使用过程中却发现冰箱的制冷系统出现问题。于是他连忙联系平台客服,客服的处理结果是该产品性能故障、存在质量问题。李某遂申请退货退款,将冰箱通过平台物流退还给商家,但是商家收到冰箱后,却一直未退还李某的冰箱款,故李某将商家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冰箱款5000余元。

  案件受理后,谢法官马上与商家张某联系,但张某听到是法院的电话后,当即挂断电话不再接听,邮寄的传票也被退回。

  在连续好几个电话都无人接听以后,谢法官当即转变工作思路,找到该平台代理人询问张某的其他联系方式,平台代理人却告知谢法官该店铺已在平台注销,自己也无法联系到张某,案件进展似乎又回到了原点。

  于是谢法官当即拿出手机开始编写短信,每天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被告,出庭应诉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更是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将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或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第15条短信发出后,谢法官终于接到被告丈夫的电话,称已经将冰箱款给付原告。电话挂断后,谢法官立即与原告核实,原告表示确实已经收到冰箱款。至此,这起矛盾纠纷顺利化解。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广大消费者和商家要坚持诚信为本,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规范网购行为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做到健康、文明购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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